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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只要民眾送紅包給公務員,無論公務員是否違背職務,行賄、收賄雙方都有罪;此一措施是否會降低貪污案件成案率,固然還有待檢驗,但對紅包文化的減少,理當有正面作用。

 我國以往貪污犯罪構成之要件,每每以當事人是否「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檢驗標準,定罪與否,往往視收賄者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無相當對價關係。

 如此規定,看似合理,但在實務上卻有極大漏洞,以二次金改為例,金控與財團行賄陳水扁的金額數以億計,但在一審判決中,法官卻認定二次金改不是總統職權範圍,所以收賄的扁家,因「不違背職務」而不構成「違背職務賄賂罪」,行賄的金控業者雖然明顯因此獲得不當利益,也判無罪;再如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受廠商「茶葉罐裝現金案」,廠商坦承送錢,但法官同樣以招標並非郭瑤琪職務範圍,她也未進行個案干預,純收受餽贈為由,判決她不構成貪污。這兩個案件擺明送錢收錢的人都既有犯意,也有犯罪事實,最後居然無罪,不只激起公憤,也顯現法律確實有問題。

 如今,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顯然是要填補上述的漏洞,非但有其必要,更有迫切性。因為,自從馬英九總統上任以來,全力打擊貪腐,確實有些成效。例如二O一一年全球一百七十八個受評比的國家中,台灣的「清廉指數」排名第三十三,比起二OO八年進步六名,但在「行賄指數」上,在參與評比的二十二個主要經濟體中,竟然排名第十四;同時國際透明組織的調查也顯示,儘管百分之三十七的台灣受訪者認為,政府打擊貪腐行動奏效,卻有百分之四十二的民眾認為,台灣三年來貪腐惡化。

 顯然,雖然政府竭力剷除貪腐,希望建立廉能風氣,但紅包文化依然猖獗,許多人仍然相信「有錢能使鬼推磨」,跟公家機關打交道,似乎不送錢、不送禮就有失「禮數」;而若干公家機關也的確流傳「有錢好辦事」的「行規」,例如司法、建管、殯葬、醫院等單位,似乎不交紅包,就會問題重重,交了紅包,事情就會進行得十分順利。

 平心而論,如此「陃規」目前已經大有改善,但民眾的刻板印象仍未消除,再加上,由於馬總統一向廉能自持,又積極掃黑肅貪,因此民眾對政府清廉的期許相對提高,這很可能就是政府雖在反貪肅貪上做了很多,民眾卻覺得貪腐惡化的最主要原因。

 總之,紅包文化不只是貪腐的溫床,甚至也是貿易障礙,對國家形象和政府效率都有極其不利的影響,修法將行賄和收賄都視為有罪,自然有助於建立廉能政府。至於新法是否會導致行賄者不願出面檢舉,反而降低貪污事件成案率,當然不能排除其可能性。過去檢察官辦案,多半以「行賄無罪」突破行賄者心防,取得對收賄者不利的證詞。未來如果收錢、送錢都有事,確實可能增加辦案難度,但也可能降低行賄者的犯罪機率,因此,只要妥善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對自首或自白者,賦予減刑或免刑的彈性空間,應該不致發生問題。

【中央網路報】


文章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09/53/2t0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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