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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隊」採訪的界限為何?司法院大法官將在六月十六日召開憲法法庭,就「新聞媒體」、「新聞採訪行為」的界定,舉行言詞辯論。依規定,大法官必須在辯論結束的兩個月內,即八月十六日以前作出解釋。

憲法法庭於一九九三年啟用,至今開過六次辯論庭。這件釋憲案,是大法官首度為了新聞自由的相關議題,召開憲法法庭;由於許多名人對於「狗仔」偷拍、跟拍都困擾不已,預料屆時將是各界矚目的一場大辯論。

二○○八年七月十九、廿五日,蘋果日報的記者王煒博兩度跟蹤神通集團董事長苗豐強的長子苗華斌。苗不勝其擾,委託律師寄出存證信函勸阻。王不聽,同年九月七日繼續整天跟蹤苗及他的名模女友孫正華

苗華斌受不了跟拍,決定向轄區的台北市警中山分局報案,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的規定,對王煒博開罰一千五百元。王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被法官駁回確定。

王煒博認為社維法的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違憲,限制他的新聞採訪行為,並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工作權,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本月廿二日受理王的聲請,認為本件聲請案涉及新聞記者的採訪權、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影響重大,決定於六月十六日召開憲法法庭,邀集聲請人、社維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鑑定人(三位公法學者)、媒體代表,就四個爭點說明辯論。

四項爭點為:

一、社維法的相關規定,是在保護「被跟追人」的何種權益,此是否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二、媒體工作者的新聞自由或工作權,是否因社維法受到限制?

三、社維法是否應依「被跟追人」或「跟追人」的身分,或跟追目的而有所不同,以平衡新聞自由及被跟追人的權益?

四、如果媒體工作者的採訪行為,在一定條件可不適用社維法的規定,那應該如何界定「新聞媒體」及「新聞採訪行為」?


文章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29/2/2qnx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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