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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的記者為了「採訪權」,聲請大法官解釋。內政部昨晚指出,行政院人權小組曾就社會秩序維護法「有無違憲條文」進行逐條檢討,認定該法並無違憲問題;這次因媒體跟拍引發憲法法庭辯論合憲性,問題應在新聞自由界限與分際,而不在社會秩序維護法。
壹傳媒法務經理葉錫波指出,二○○八年王煒博採訪神達集團小開苗華斌新聞,被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一千五百元;但王煒博當時有表明身分,執行採訪工作,並非無理由跟追,以此理由裁罰顯然不適當。他說,如果記者採訪手法不當,有其他的法令可以處分,但以此理由罰款,蘋果日報和記者都無法接受;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抗告,但抗告失敗,才以王煒博為當事人,提出釋憲。
內政部官員表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可處三千元以下罰鍰」,警方依此條文裁罰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一千五百元。
官員說,王煒博的追訪「跟拍」,是否構成正當理由,被跟拍人認為自己不是「公眾人物」,拿出律師函制止,媒體卻認定被跟拍的人為「公眾人物」,這都有討論的空間。
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29/2/2qnx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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